关于印发《长春工业大学医院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长春工大医字[2015]1号
各科室、卫生所:
经2015年3月31日医院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将《长春工业大学医院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长春工业大学医院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长春工业大学医院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教医院职工队伍管理,严格工作纪律,加强履行岗位职责,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医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类职工,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、人才派遣人员、劳务派遣工、临时用工等。
第二章 工作时间
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医院事业单位在编人员、人才派遣人员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天工作日,每天8小时。
第四条 医院的工作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,事业单位在编人员、人才派遣人员,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继续工作,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,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,灵活安排休息日,保证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照常工作,方便师生就医。劳务派遣工、临时用工人员工作时间固定,岗位固定,不给予串休。
第五条 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,临时用工、劳务派遣工按照医院的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时间上下班,工资额度和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,医院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上岗,上岗后无条件的完成医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由于北湖校区上班较远,夜间无车,临时用工、劳务派遣工医生护士实行工作24小时,休48小时的工作制度(含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),寒暑假期间,轮流值班,其他时间正常休息,工资照发,作为夜班、周六周日、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补助和加班费。
第七条 医院职工应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。
第三章 考勤办法及要求
第八条 医院职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、统计。
各科室、卫生所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,并经领导审核签字后,加盖公章,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。
第九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,做到准确无误,请假、旷工、迟到、早退、出差、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。
第十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、津贴补贴、转正、晋级、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四章 请假及销假审批手续
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职工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
职工请假5天以内(含5天)的,由医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;请假超过5天的,由医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。
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办理,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。
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、周六周日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第十三条 职工请假,须提前填写《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请假单),写明请假类别,请假原因及时间,并附上相关证明,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,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,按离岗、脱岗、漏岗处理。
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,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。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、续假时,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、续假手续,理由正当经批准的,按请假对待。
第十四条 职工休假完毕,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,并填写《长春工业大学教职工销假单》(以下简称销假单),销假时间以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。
第五章 休假标准及待遇
第十五条 事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,可请事假。事假按半天(含半天)以上累计。
2.因私出国(境)请事假的,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批准。原则上,非寒暑假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因私出国。
(二)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1.事假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,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奖励绩效。
2.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,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(含工资所有项目,下同)。
3.连续事假超过2个月,且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,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。
4.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,当年参加年度考核,只写评语不定等次,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,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,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。
5.劳务派遣工、临时用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,按半天(含半天)以上累计。
第十六条 病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,可请病假。
2.因病请假和续假,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,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。请假和续假1个月以内的,须凭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;1个月以上的,须凭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。
3.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,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
4.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。
5.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折算为1天。
(二)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1.连续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,工资照发;超过1个月,不足2个月的,扣发缺勤工作日的绩效工资(即基础绩效、奖励绩效二项和,下同)。
2.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停发绩效工资;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发本人基本工资(即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二项和,下同)的百分之十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。
3.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扣发绩效工资;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病假期间工资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4.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6个月的,为长期病假。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,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,并实行试工期,试工期为2个月(以实际工作日计算),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,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(用工单位开据证明),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待遇,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。
5.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,应当申请病退鉴定,办理病退手续。
6.因工负伤的,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7.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病的、因醉酒导致伤病的、因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病的,病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。
8.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,当年参加年度考核,只写评语不定等次,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,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,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。
9.劳务派遣工、临时用工病假期间停发工资,按半天(含半天)以上累计。
第十七条 探亲假
(一)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长春市一起居住,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,且工作满一年的,可请探亲假。
(二)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。
(三)探亲假执行的具体政策和待遇,按吉林省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八条 婚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,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,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2.晚婚的职工 (男25周岁,女23周岁以上),增加婚假12天。
3.婚假连续计算,含寒暑假、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4.超出婚假时间,可请事假,否则按旷工办理。
(二)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婚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第十九条 产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,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。
2.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3.晚育(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)的女职工,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,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
4.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,休息2天,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;取宫内节育器,休息1天;结扎输精管,休息15天;结扎输卵管,休息21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,享受21天产假;怀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的,享受42天产假;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,享受98天产假。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,休假期合并计算。
5.产假连续计算,含寒暑假、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6.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,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(二)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第二十条 丧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亡故时,应填写请假单,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,给予丧假3天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。
2.超出丧假时间,可请事假,否则按旷工办理。
(二)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
(一)政策及手续
1.医院职工享受寒暑假人员一般不安排休年休假。
2.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,休年休假;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,补足年休假天数。应休年休假的,必须安排其休年休假;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的,按自愿放弃处理。
3.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(二)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
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编职工、人才派遣人员的离岗、脱岗、漏岗的处理
1.在规定上班时间内,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。下列情况之一者,即为旷工:
(1)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;
(2)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;
(3)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归;
(4)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;
(5)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;
(6)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,不服从组织调动,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、不到岗。
2.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
(1)旷工1天,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。
(2)月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,停发当月全部工资。
(3)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学校予以开除处分,并解除聘用合同。
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工、 临时用工发生离岗、脱岗、漏岗的,不论时间长短,一律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、开除处分,并停发工资。
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工 、临时用工违反国家、学校及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,一律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、开除处分,并停发工资。
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,不遵守本规定的,由医院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,事业单位在编职工、人才派遣人员报人事处按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,劳务派遣工、临时用工予以退回派遣公司、开除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科室主任、校区卫生所所长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,分管人事工作的办公室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学校人事处对医院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。对于考勤不重视的,将追究医院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;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本规定,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,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,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按照长春工业大学人字[2015]8号文件“第二十八条规定:依据本规定,各单位可制定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,报人事处备案’的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负责解释,并报人事处备案自2015年3月31日日起施行,2012年10月1印发的《长春工业大学医院职工考勤及管理规定》长工大医字[2012]1号同时废止。